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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建与林胜、徐梦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胜,徐梦真,林成,上海通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仁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第1289号原告张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林胜,男,汉族,住驻马店。被告徐梦真,女,28岁,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林成,男,汉族,住确山县。被告上海通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781。法定代表人吴建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驻马店市仁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学府壹号1幢14楼A2、A3、A5。法定代表人林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林胜、徐梦真、林成、上海通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仁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姚 洁人民陪审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于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