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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诸城海威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诸城市中天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海威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诸城市中天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张祥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海威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外环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陈培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中天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外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祥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祥奇,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诸城海威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中天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张祥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646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到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张祥奇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车辆,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