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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黄某1与蒋福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蒋福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463号原告:黄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原告之母。被告:蒋福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灵川镇滨江路**号。原告黄某1诉被告蒋福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连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