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宋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宋周,刘丁兴,梁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荷岭镇。法定代表人:朱吉荣。被执行人梁宋周,男,汉族,1960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刘丁兴,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梁承英,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宜春市宜丰县。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梁宋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