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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某1182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谢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某1182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山西省孝义市阳泉镇居民。被执行人谢某,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李某申请执行李某、谢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某118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审判员  XXX人民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亚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