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军涛、米海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涛,米海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涛,男,31岁,1986年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凤翔县唐村乡*组,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尚居小区。2011年3月因犯容留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被告人米海军,男,27岁,1989年5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沟圈村。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涛、米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涛、米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王军涛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米海军转账5000元让其帮忙联系购买毒品,当日下午,米海军得知毒品已经到宝鸡后,随即与王军涛一同前往本市汽车西站取到装有毒品的包裹后,二人驾车离开行至公园路佳美家超市西侧房开路北口时被抓获,当场从米海军上衣内口袋查获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净重49.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尿样检测报告、手机转账记录、户籍信息、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手机两部、手机包装盒、快递包装袋、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军涛、米海军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王军涛、米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军涛、米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王军涛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米海军转账5000元让其帮忙联系购买毒品。当日下午,米海军得知毒品已经到宝鸡后,随即与王军涛一同前往本市汽车西站取到装有毒品的包裹,二人驾车离开行至公园路佳美家超市西侧房开路北口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米海军上衣内口袋查获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一包,从其身上查获苹果手机一部,从汽车后座查获OPPO手机盒一个、快递包装袋一个;从王军涛身上查获OPPO手机一部。经称重,涉案毒品净重49.64克;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佳美家超市西侧房开路北口抓获被告人王军涛、米海军。3、搜查笔录、称重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证明,2017年2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米海军后,对其进行搜查,在其外套内口袋查获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包(毛重51.20克),在其裤子口袋内查获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军涛后,对其进行搜查,在其驾驶车辆后座查获白色OPPO手机盒一个、黑色申通快递塑料袋一个,在其口袋内查获粉色OPPO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被告人对上述物品予以指认。4、手机两部、手机包装盒、快递包装袋证明二被告人手机互相联系及快递包装毒品的客观状况。5、称重笔录、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及指认照片证明,经公安机关称重,被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49.64克。6、取样笔录、指认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查获毒品进行取样0.51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检材全部留检)。7、毒品收据证明,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49.64克,检材用0.51克,已由侦查机关上缴宝鸡市禁毒工作支队。8、尿样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被告人米海军尿样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吗啡检测呈阴性;被告人王军涛尿样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阴性。9、手机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王军涛向米海军转账5000元的事实。10、通话记录证明二被告人之间相互电话联系的事实。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王军涛妻子。2017年2月28日,王军涛让她用手机分两次给米海军转账了4000元。12、被告人王军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2月27日,他问米海军能否联系买点毒品,米海军联系他朋友买50克毒品。晚上10点多,米海军告诉他货已经通过快递发往宝鸡,第二天下午就能到。28日上午他用自己和媳妇手机给米海军转账了5000元钱。下午三点他和米海军去汽车西站取货。取到后,他俩去桥南房开路找一个朋友,米海军在车里等,他刚进一个诊所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公安机关在米海军身上查获了刚取到的毒品。13、被告人米海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2月26日,他和王军涛聊天时,王军涛提出能不能帮忙买点毒品甲基苯丙胺。他给在广东一个朋友联系说好买5000元共50克毒品。2月28日,王军涛用自己和媳妇手机多次给他转账5000元,他收到后给广东朋友转了2200元,剩下的钱转不过去。当日下午广东朋友给他打电话让他下午三点多去汽车西站取东西。下午三四点时,王军涛开车拉他去西站取了一个用胶带封着的白色带绿色的OPPO手机盒子。返回的路上他把盒子打开将冰毒拿出来装到上衣口袋。之后王军涛开车带他去看朋友,到地方后他在车上玩手机被抓获,后又抓获了王军涛。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军涛与米海军互相混杂辨认出的情形。15、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军涛于2011年3月因犯容留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涛、米海军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军涛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军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米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查获甲基苯丙胺49.64克(检材用0.51克),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物证手机两部、手机盒一个、快递包装袋一个,依法收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挺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相瑞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