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左云县张家场乡南端午村村民委员会与韩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云县张家场乡南端午村村民委员会,韩瑞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云县张家场乡南端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左云县张家场乡南端午村。主要负责人:杨海银,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芳,左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瑞。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堂(韩瑞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飞,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云县张家场乡南端午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韩瑞承包地���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左云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韩瑞的陈述及证人韩官如的证言,认定“张家场乡主要领导承诺给原告(韩瑞)之子安排工作,但工作至今没有落实”,事实依据明显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左云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左云县人民法院重审。左云县张家场乡南端午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张晨曦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 �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