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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爽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爽,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刘爽,女,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哈尔滨二四二医院技术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爽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9844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480元由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