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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淑香与广饶县豪德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香,广饶县豪德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167号原告:李淑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银,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广饶县豪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0635934W。法定代表人:魏星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蕾,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淑香诉被告广饶县豪德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淑香负担。审 判 长  梅雪芳审 判 员  孙国臻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桂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