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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杰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547号罪犯张杰,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地陕西省平利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虎丘刑初字第0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苏中刑终字第0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35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0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杰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张杰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7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