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杜继飞与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继飞,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570号申请人:杜继飞,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杜平,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2016)皖0504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平银行存款人民币978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