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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兰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释放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8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兴海路66号,趁被害人魏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钻窗入户,将被害人魏某某放在卧室炕上的一部金色OPPOR9PLUS手机和一部VIVOX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16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被告人盗取的一部金色OPPOR9PLUS手机和一部VIVOX7PLUS手机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规定被逮捕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笔录;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大旅价认刑[201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60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取的赃物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庆国人民陪审员  梁 萍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