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小居与吴晗晗、吴光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居,吴晗晗,吴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836号原告:卢小居,男,1983年3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月霏,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晗晗,男,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吴光辉,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951158719F。负责人:徐一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小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