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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兰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66号移送执行人: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兰猛,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兰猛罚金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21日作出(2016)皖11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兰猛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兰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