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国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国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624号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12幢B-801室。法定代理人:戴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公司员工。被告:余国海,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国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昌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