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兆学故意伤害一案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兆学,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在宁城县看守所羁押。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兆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内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兆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2月,被告人张兆学的姐姐张某1与丈夫白银因闹离婚而分居,二人的儿子白新阳跟随白银生活,白银告知白新阳所在幼儿园不允许其他人接走孩子。2016年5月5月11时许,张某1因想孩子遂让其弟弟张兆学和妹妹张某2陪其一起到幼儿园接白新阳。到幼儿园后,张某1独自进入园内,张兆学和张某2在幼儿园的小区外等候。因张某1要接走白新阳,幼儿园老师通知了白银,白银到幼儿园后,将白新阳放在自己驾驶的三轮车上,张某1见状打电话叫张兆学帮忙。张兆学从自己的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刀到幼儿园所在的小区院内,白银见到张兆学便从自己驾驶的三轮车上拿出一根木棍,二人发生口角,白银持木棍击打张兆学头部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张兆学持折叠刀捅刺白银身体数下,白银倒地,后张兆学、张某1等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白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银系因锐器伤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案发后,张兆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由于被告人张兆学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肖某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28938元。被告人张兆学自愿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张兆学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兆学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白银身体,且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兆学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兆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张兆学以”被害人白银有过错,其有自首情节,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方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原判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兆学的姐姐张某1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即被害人白银分居,二人所生之子白新阳随被害人白银一起生活。2016年5月5日11时许,张某1因想孩子,遂让弟弟张兆学和妹妹张某2陪其一起到幼儿园接白新阳。因被害人白银曾经告知幼儿园的老师不允许其他人接走白新阳,张某1准备接走白新阳时,幼儿园的老师电话通知了被害人白银。白银随后赶到幼儿园,并不允许张某1接走孩子,张某1给上诉人张兆学打电话要求其帮忙,张兆学从自己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刀进入幼儿园所在的小区院内。白银从自己的三轮车上拿了一根木棍并与张兆学发生厮打,白银持木棍击打张兆学的头部,张兆学持折叠刀照白银的身体捅刺数下,见白银倒地后,上诉人张兆学和张某1等人立即将白银送往医院。被害人白银经抢救无效因锐器伤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案发后,上诉人张兆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兆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上诉人张兆学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宁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出警说明证实,2016年5月5日11时33分,公安机关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天义镇房产家属楼有人打架。公安人员出警后得知受害人已送往医院抢救,犯罪嫌疑人张兆学已逃跑。后公安机关让张兆学的父亲张某3做工作,张兆学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提取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宅小区院内。院内地面上有滴落血迹和疑似擦蹭血迹。现场提取房产公司家属院停车区地面北侧散落状疑似血迹一份,一辆停放着的车牌号为×××的红色轿车尾部不远处的地上有一截黄色拖布把样木棍,该木棍一头缠着黑色胶布且沾有血迹,该车车头前不远处地上有一截黄色拖布把样木棍。对张兆学驾驶的汽车进行勘查,发现车钥匙上带有疑似血迹,主驾驶室侧车门,扶手内有一部白色带有血迹的苹果手机和一把刀身有疑似血迹的折叠刀(折叠刀呈闭合状,展开刀身,刀全长14.2cm,刀柄长8.1cm、刀柄宽2cm、刀刃长6cm,刀刃宽1.5cm)。方向盘把套上、中控台挂档杆顶部均有疑似血迹,车内副驾驶座位上有一部带有疑似血迹的OPPO手机。车右后坐位脚垫上有擦蹭血迹。对勘查中发现白色传祺牌轿车黑色车钥匙一把、车钥匙上擦蹭状疑似血迹、车门内白色苹果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上擦蹭状疑似血迹、折叠刀一把以及刀柄上擦蹭状疑似血迹、刀刃上擦蹭状疑似血迹、方向盘把套一个以及方向盘把套上擦蹭状疑似血迹、白色OPPO手机以及OPPO手机上擦蹭状疑似血迹、车辆档杆上擦蹭状疑似血迹、车辆右后侧脚踏垫上擦蹭状疑似血迹。3、宁城县公安局(宁)公(司)鉴(尸检)字[2016]8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白银系因锐器伤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案发现场提取折叠刀一把、苹果5手机一部,提取木棍上可疑血迹、张兆学左、右手可疑血迹、其所穿上衣前胸处碎片、所穿裤子右大腿处碎片各一块、左脚鞋面上、右脚鞋面外侧以及右脚鞋面上等处可疑血迹、张兆学右眼睑上可疑血迹,提取被害人白银左、右手指甲拭子、外套上衣碎片、黑色线衣碎片、左裤腿处碎片、左脚鞋面上可疑血迹,提取张兆学、肖某耳血各一份,提取白某血样、白银尸体血、肝脏、胃内容物各一份。经张兆学依法辨认,在6把相似的折叠刀中辨认出3号刀具是刺伤白银时使用的刀具。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张兆学辨认出其作案时所使用的折叠刀。5、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6]第0385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检白银左、右手指甲上血迹、白银外套上衣上血迹、白银黑色线衣上血迹、白银裤子左裤腿上血迹、白银左脚鞋面上血迹、现场房产院内靠南地面上血迹、现场房产院内靠北地面上血迹、张兆学所穿上衣前胸处血迹、张兆学左脚鞋面上血迹、张兆学右眼睑上血迹、现场木棍上血迹、张兆学OPPO牌手机上血迹和张兆学车后排右侧脚踏垫上血迹均来源于白银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所检张兆学左、右手上血迹、张兆学所穿裤子右大腿处血迹、张兆学所穿右脚鞋面外侧血迹、张兆学所穿右脚鞋面上血迹、现场刀柄上血迹、张兆学Iphone牌手机上血迹、张兆学车钥匙上血迹、张兆学车把上血迹和张兆学车档把上血迹均来源于张兆学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所检现场刀刃上检出混合DNA分型,其中包含白银和张兆学的DNA分型;所检白银是白某和肖某所生之子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6、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6]第211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检白银尸体血、白银部分肝脏及白银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安眠药、杀鼠剂(氮环类、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杀虫剂(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和酰氨类除草剂。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11时许,其看见在天义镇房产公司小区院里,有一个男子拿棍子打另一个男子肩部,一个女子在拉架,后两个男子厮打在一起,棍子打断了,另一个男子拿东西挥动着打拿棍子的男子,并有往前伸胳膊刺的动作,后拿棍子的男子脸上流血,这时其看见另一个男子手里有刀。拿棍子的男子又打了对方肩上一下,拿刀的男子推了拿棍子的男子一下,拿棍子的男子就躺在了地上,其随即报警。后拿刀的男子让其报警、打120,并开车将倒地的男子送往医院。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11时许,其看见在天义镇铁东房产公司家属楼院里有两名男子打架,其中一个男子拿着棍子打另一个男子的头部,拿棍子的男子身上有血,另一名男子用手划拉拿棍子的男子,拿棍子的男子后退两步倒在地上,其看见另一男子手里拿着很小的刀子。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的正月初一,其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白银吵架后离家出走,白新阳随白银生活。2016年5月5日上午,其想去看一下孩子,便让弟弟张兆学、妹妹张某2陪其一起到阳光幼儿园接孩子。老师不允许其接走孩子,并给白银打了电话。11时左右,白银到幼儿园并拒绝让其接走孩子,其给张兆学打电话,张兆学进幼儿园和白银发生厮打,白银用木棍往张兆学身上打,张兆学拿一个东西朝白银身上扎,木棍断了,两个人也不打了,随后白银倒地。张兆学开车将白银送到县医院,白银抢救无效死亡。1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10时许,姐姐张某1想领孩子出去买东西,便让弟弟张兆学开车拉着其和张某1到阳光双语幼儿园接白新阳。张某1进幼儿园大约十分钟,给张兆学打电话让去门口接一下,张兆学进去后不久其也跟了进去,见白银在地上躺着,左眼旁有伤。张兆学报警后拉着张某1和白银去了医院。1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11时许,幼儿园的老师肖某给其打电话说白新阳的妈妈、爸爸在办公室不出来,其去了幼儿园看见其母亲在办公室的门外站着,白新阳的母亲在里面用背依着门,不让别人进去。其敲门进去后,白新阳的母亲说要领走白新阳,白银护着白新阳不让领走,两人在办公室里吵架,其让两个人回家解决,白银抱着白新阳下了楼,白新阳的母亲随后也下楼。大约十分钟左右,其听肖静说白银在医院抢救,后再给肖某打电话得知白银已经死亡。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白新阳是阳光双语幼儿园的学生。2016年5月5日,幼儿园园长的母亲领着一个女的到其班上并说是白新阳的母亲,其帮白新阳穿好衣服后,白新阳跟着那个女的走了。1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宁城县天义镇阳光双语幼儿园是其女儿开办的。2016年5月5日中午,白新阳的母亲想接走孩子,其和李某老师不同意,并给白新阳的父亲打了电话,十分钟左右,白银来到幼儿园办公室,其出去把这件事告诉了女儿张某4。张某4回来直接去了办公室,白银和白新阳的母亲随后离开办公室。1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白银的表姐,2016年5月5日11时许,白新阳的母亲张某1要带走白新阳,因白银不允许其他人接走白新阳,其给白银打了电话,并给园长张某4打电话说明情况。过了大约二十分钟,其再给白银打电话,张某1在电话里哭着说让其通知白银的家属到医院,其马上给白银的母亲打了电话,到医院时白银已经死亡。15、证人肖某证言证实,其是白银的母亲。2016年5月5日中午,侄女肖静静打电话让其去医院,其到医院时白银已经死亡。张某1和白银是夫妻关系,2016年正月,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张某1的弟弟张兆学和张某1一起到其家,张兆学和其三个儿子打架并报警,之后白银和张某1闹离婚分居,孩子随白银生活。16、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白银的父亲。2016年5月5日11时许,其赶到宁城县医院时,白银已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月末或2月初的一天,张某1与白银闹矛盾,后张某1的弟弟张兆学与其三个儿子打架,并报了警,白银起诉张某1离婚,法院还没有处理完。17、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张兆学的母亲,死者白银是其姑爷,白银与张某1因家庭琐事,提起离婚诉讼,案子还没有审结。2016年5月5日上午,张某1想去看孩子,让张兆学开车一起去了白新阳所在的阳光幼儿园。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张某1让其到县医院,其到医院时白银已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打电话让张兆学自首,并领着警察找到张兆学去投案。18、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张兆学的父亲,女儿张某1和女婿白银正闹离婚,白新阳和白银一起生活。2016年5月5日中午,妻子张某5让去医院,并说张兆学把白银捅了,其赶到医院时白银正在抢救,随后给张兆学打电话让其自首,后领着警察找到张兆学,张兆学主动向警察投案自首。19、撤诉申请书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刑初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肖某与张兆学和解后主动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后,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附带民事诉讼。20、上诉人张兆学的供述,2016年正月开始,白银与其姐姐张某1分居,孩子跟白银住。2016年5月5日11时许,张某1说想接孩子,其开车拉着大姐张某1和二姐张某2去了阳光双语幼儿园,张某1独自进了园内,二十分钟左右,张某1打电话让其进去,其从手抠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装在上衣右侧口袋里。进了幼儿园,张某1让其把孩子领走,白银下车把张某1推倒在一边,并从三轮车厢里拿了一根木棍打其头部一下,其从上衣口袋里掏出水果刀,往前刺了几下,具体刺在白银身上什么位置记不清了,记得有一刀刺在白银的前胸。双方厮打中,白银用木棍打过来,其用水果刀划白银,并推了白银一下,白银就倒在了地上,其赶紧喊旁边的人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没有打通。其开车拉着白银和张某1到了医院,医生开始抢救,后来其父亲多次打电话劝其自首,后在天南砖厂附近看到警察自首。上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兆学因琐事持刀伤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张兆学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有自首和积极赔偿的情节,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因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并对上诉人张兆学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再采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张兆学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鲁 瑞审 判 员 呼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思哲书 记 员 阿茹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