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吴翠兰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5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翠兰,女,1963年6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羁押,2017年6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翠兰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穗夷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5月27日期间,被告人吴翠兰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农贸市场天湖传发蜂蜜购销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投注特码或生肖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共计83期,每期接受投注人员约8人,共收受他人投注金额163277元,从中获利6000元。2017年5月2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吴翠兰经营的天湖传发蜂蜜购销点内抓获投注人员谭某胜、刘某恩、刘某富等8人,缴获被告人吴翠兰接受他人投注记录本1本、部分记录单据及赌资62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翠兰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翠兰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翠兰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翠兰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翠兰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翠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收缴的赌资62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上缴国库;被告人吴翠兰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国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