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栓柱与安根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栓柱,安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张栓柱,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安根宝,48岁,住呼和浩特市。张栓柱与安根宝买卖合同纠纷(2017)内0104执418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栓柱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张栓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41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