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与刘修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高啟辉,刘修元,李正菊,曾世勇,高启芝,何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64号。负责人刘玉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平国,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高啟辉,女,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修元,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正菊,女,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曾世勇,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高启芝,女,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何世伟,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川1528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