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南洋与沙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洋,沙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江南洋,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华宏,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沙雄,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现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江南洋与被告沙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告沙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南洋借款58770元,并支付原告江南洋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3元,财产保全费1040元,合计2233元,由原告负担507元,被告负担172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沙雄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南洋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496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执行风险提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证券登记、公积金管理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沙雄名下的苏E×××××小轿车,已被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扣押,其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几乎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沙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沙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执行通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燕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