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章志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5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志卫,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余干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志卫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志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被告人章志卫到石狮市宝盖镇大帝集团三区二号宿舍楼344房间,用螺丝刀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1夫妇藏于上铺床位的两个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两枚分别重4克、2.8克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978.66元)、一个重31.3克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9107.67元)和一个重6.94克的金坠子(价值人民币2019.4元),金首饰共销赃得款人民币11890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章志卫在石狮市灵秀镇创业园创业二路茗春便利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购赃者处追回赃款人民币1189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志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人李某、吴某1、吴某2证言,书证工作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微信支付截图,关于黄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章志卫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志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3605.7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志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追回部分赃款,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章志卫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志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章志卫赔偿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745.73元;追缴被告人章志卫违法所得人民币118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