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银飞、孔令香与彭宇文、朱小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银飞,孔令香,彭宇文,朱小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579号申请人:杜银飞。申请人:孔令香。被申请人:彭宇文。被申请人:朱小艳。申请人杜银飞、孔令香诉被申请人彭宇文、朱小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银飞、孔令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小艳位于××房屋。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杜银飞、孔令香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银飞、孔令香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小艳名下位于××室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杜银飞、孔令香先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