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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明钦、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钦,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伟,郭婷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123号申请人:黄明钦,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申请人: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53379997G。法定代表人:何洪香,董事长。被申请人:郭玉伟,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申请人:郭婷婷,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人黄明钦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伟、郭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明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伟、郭婷婷价值3700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明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玉伟、郭婷婷价值37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明钦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谢  明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香(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