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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XX诉被告闫XX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闫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27号原告吕XX,男,汉族。被告闫XX,男,汉族。原告吕XX诉被告闫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XX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