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XX诉被告闫XX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闫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27号原告吕XX,男,汉族。被告闫XX,男,汉族。原告吕XX诉被告闫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XX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