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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蔡珍珍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珍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2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珍珍,女,1987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逮捕,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斌、张鸣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珍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珍珍及其辩护人张鸣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0日起,被告人蔡珍珍伙同林某2在石狮市名仕豪园6号楼A座502室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8月30日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蔡珍珍及8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赌具等物。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检查笔录及被告人蔡珍珍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珍珍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蔡珍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不持异议,建议对被告人蔡珍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起,被告人蔡珍珍伙同林某2在石狮市名仕豪园6号楼A座502室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8月30日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蔡珍珍及8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2984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0元及赌具麻将2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8月30日接群众举报,在石狮市名仕豪园6号楼A座502室查获一赌场,现场抓获8名涉嫌参赌人员及被告人蔡珍珍,并从现场查扣到赌资等物。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蔡珍珍处扣押到赌博工具麻将2副、违法所得人民币950元;从现场8名涉嫌参赌人员及被告人蔡珍珍处扣押到赌资共计人民币29840元。3、证人林某1(参赌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8月30日0时45分许,他在石狮市名仕豪园6号楼A座502室套房内赌博,后被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系林某2与蔡珍珍合伙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人赌博,林某2、蔡珍珍有向赌博的人抽取水钱。2016年8月22日,他有去该赌场参赌过一次。证人邱某、卿某、姚某、吴某、何某、杨某、李某(均系现场查获的参赌人员)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林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蔡珍珍与林某2之间的电话通话情况。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前述8名参赌人员已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现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9840元也已被石狮市公安局收缴。6、缴款凭证,证实被告人蔡珍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7、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蔡珍珍的身份情况以及其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2016年8月17日因参与赌博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8、被告人蔡珍珍的供述。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珍珍伙同他人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珍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珍珍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珍珍曾二次因为参与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此次又不思悔改,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大,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蔡珍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提出对被告人蔡珍珍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珍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二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被告人蔡珍珍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五十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良伙审 判 员  吴斌斌人民陪审员  李岩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琼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