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刑更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庭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庭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211号罪犯徐庭瑜,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巨雄村委会徐宅村。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儋刑初字第149号,以被告人徐庭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罪犯徐庭瑜于2013年6月2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6年3月17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徐庭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庭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徐庭瑜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徐庭瑜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在上次减刑考验期间已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罪犯徐庭瑜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52890.25元,该犯在上次减刑考验期间主动缴纳人民币500元,在本次减刑考验期间主动缴纳人民币22000元。又查明,罪犯徐庭瑜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376.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586.04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消费台账清单、消费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庭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结合罪犯徐庭瑜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以及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院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庭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彩燕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