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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恒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梁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恒浩投资有限公司,梁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06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东新路12号首层。法定代表人:苏国辉。被告:梁文秀,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浩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56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