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姚官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官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官华,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乡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9日监视居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官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历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官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姚官华酒后驾驶陕FOW9**轻型货车从茶镇经“十天”高速往堰口镇行至午子山高速引道与堰渔路交叉路口时,与余某相对方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后,又与郭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碰,致余某、郭某等人受伤、三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姚官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依法抽取其血样及时送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官华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37.45㎎/100ml。案发后,姚官华分别与余某、郭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余某、郭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酒精检测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查笔录及抽取血样视频资料、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理化)字(2017)302号酒精检验报告、调取证据清单、高速路口监控视频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赔偿协议书及领条复印件、谅解书两份、证人余某、郭某、胡某、乔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官华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姚官华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造成了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姚官华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官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彭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