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507汤道军与杨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道军,杨卢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507号原告:汤道军,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南京市江宁区人,住江宁区。被告:杨卢群,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道军与被告杨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道军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