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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嘉程煤炭经销处与乾安县蓝天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嘉程煤炭经销处,乾安县蓝天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嘉程煤炭经销处。负责人:蔡立智。被执行人:乾安县蓝天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延威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嘉程煤炭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蓝天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吉0723民初2453号民事调解:被告乾安县蓝天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乾安县嘉程煤炭经销处本金人民币1345500元,并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乾安县蓝天热力有限公司在乾安惠民村镇银行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245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