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骆文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骆文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640号原告:王玉香,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玲,该分公司职工。被告:骆文骏,男,汉族,经常居住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王玉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骆文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玉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骆文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骆文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玉香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