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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敏与上海华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上海华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被执行人:上海华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百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敏与上海华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401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81,7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沪AKXX**丰田汽车一辆,现将启动对该车评估拍卖中。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华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启动评估拍卖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俞惠琴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