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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4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金萍、曲宝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萍,曲宝源,曲宝民,山东智方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41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倪成友,董事长。被申请人:田金萍,女,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曲宝源,男,汉族。被申请人:曲宝民,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智方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地临沂高新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曲宝源,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易贷公司)与被申请人田金萍、曲宝源、曲宝民、山东智方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方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君易贷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6417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智方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苑庄村xx号xx、xx、xx号楼xx、xx号楼xx、xx号楼xx(证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00××01号、00xx99号)房产共三套。2017年7月27日,君易贷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6417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田金萍、曲宝源、曲宝民、智方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3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6417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君易贷公司与田金萍、曲宝源、曲宝民、智方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君易贷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智方公司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智方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苑庄村xx号xx、xx、xx号楼xx、xx号楼xx、xx号楼xx(证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00××01号、00xx99号)房产共三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