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德辉、黄忠胜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辉,黄忠胜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9刑初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辉,男,1955年9月5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3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海,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忠胜,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3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先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辉及其新护人黄海、被告人黄忠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间,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与田林县高龙乡高郭村高郭屯的汪某4购买了位于该屯“龙某”(地名)的一片杉木。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撞自雇请他人到“龙某”处砍伐杉木出售。经现场勘查,滥伐总林木蓄积为84.624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忠胜供述,2015年农历10月份,我和王德辉两人共同出资每人21000元,共4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屯汪某4位于“龙某”处的一片杉木林。之后我们向高龙乡林业站报告要求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乡林业站已请县木材公司派员去进行采伐设计,我们也交了2600元的设计费。没有办理取得采伐证我们就请汪某3等人去砍树了。向高龙乡林业站递交采伐报告以后我就去广东跟小孩了,具体由王德辉办理,但我们都是保持电话联系,如何操作都是王德辉和我两个人一起商量决定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德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德辉供述,2015年间,我和黄忠胜一个人出一半共42000元钱,购买本屯汪某4位于“龙某”处的一片杉木林,该片林木林权证主人是江某,但杉木属于汪某4所有,杉木款我们是交给汪某4的。之后我们以汪某1的名义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申请采伐,县林业局通过电脑抽签抽中并于2016年3月和4月分别进行了公示,2016年5月下旬高龙乡林业站找设计队去设计,设计费我们也交了,按往年设计后又公示了的很快采伐证就发下来,我们以为像往年一样,所以在等证下发的同时,为了使木材干得快些好驮运,我们就提前雇请汪某3等人采伐了“龙某”这片杉木。采伐得了一部分,我们才得知采伐证不发了。得到了这个消息后我们就立即停止了采伐。2016年11月1日森林公安民警及林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认定我和黄忠胜无证采杉木立木蓄积84.624立方米,对这个鉴定结论我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间,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共同出资各一半,以4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田林县高龙乡高郭村高郭屯的汪某4位于该屯“龙某”(地名)的一片杉木林,该片杉木林的林权证是汪某4的胞兄汪某1的名字,由于兄弟分家杉木林归汪某4所有。买卖交易之后,为了采伐这片杉木林,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曾经以汪某1的名义,以书面形式并经高郭村民委签署意见,向田林县林业局及高龙乡林业站提出申请要求办理采伐许可证,有关部门也进行了采伐设计并收取了该宗设计的设计费。但在采伐许可证尚未真正办理取得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黄忠胜于2016年6月即擅自雇请汪某3等人采伐了“龙某”这片杉木林。因被举报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而停止采伐。经勘查计算,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84.62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黄忠胜、王德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汪某2、汪某3、阮某、汪某1等证言笔录,受理刑事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圆面积计算表,现场勘查标准木测量登记计算表,活立木计算说明,杉木经济材出材率表,面积计算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采伐林木报告及高郭村民委签署的意见,高龙乡林业站证明,田林县林业局证明,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文件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的地位和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德辉、黄忠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德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忠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而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绍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彩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