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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与江苏丽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江苏丽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54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石坑窜尾。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委托代理人谢闻,该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丽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海杰。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与江苏丽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2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江苏丽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货款112575元;原告同意被告偿还货款100000元,且被告应于2017年1月起于每月的最后一日支付10000元给原告至该货款付清为止,付清之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二、若被告江苏丽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可按原拖欠货款112575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用1276元,由被告江苏丽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并当庭给付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因江苏丽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2日,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2575元,执行费为158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5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