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彭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594号自诉人黄某,女,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自诉人黄某以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某以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某撤回自诉。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