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保新、梁山圣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保新,梁山圣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岳保新,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圣岳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32200007270,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拳北村300米。法定代理人:吕玉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保新与被执行人梁山圣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保新未受偿58203.00元,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32执7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梁山圣岳工贸有限公司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