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892苏洋洋与马丹、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洋洋,马丹,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5892号原告苏洋洋。委托代理人朱文辉,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丹。被告赵锋。原告苏洋洋与被告马丹、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丹俊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洋洋的委托代理人朱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丹、赵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6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洋洋的委托代理人朱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丹、赵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洋洋诉称,2016年6月30日,马丹向其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赵锋签字担保。马丹或赵锋至今未偿还任何借款,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丹归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12月20日起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赵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被告马丹、赵锋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马丹向苏洋洋借款40000元,并在出具了借条的同时出具了收条,借条载明:“今借苏洋洋人民币40000元整,借款人马丹,,139××××0556,担保人赵锋,,2016.6.30”,收条载明:“今收到苏洋洋人民币40000元整,收款人马丹,,139××××0556,2016.6.30”。马丹或赵锋至今未偿还任何借款,经多次催讨无果,苏洋洋提出上述诉请。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苏洋洋主张马丹向其借款40000元的事实,由借条、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马丹、赵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苏洋洋要求马丹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苏洋洋要求马丹支付自起诉之日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赵锋为马丹向苏洋洋借款进行担保,该担保类型为保证,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赵锋对马丹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苏洋洋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赵锋对马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马丹、赵锋负担(苏洋洋同意其预交费用由马丹、赵锋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马丹、赵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洋洋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钱丹俊代理审判员 张 洋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