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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某、龚沛轩等与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龚沛轩,龚皓月,龚正骁,舒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896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龚沛轩,女,200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长女。原告龚皓月,女,200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次女。原告龚正骁,男,201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之子。原告龚沛轩、龚皓月、龚正骁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烽火山村十四组,系龚沛轩、龚皓月、龚正骁之母。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诉讼。被告舒生,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刘某、龚沛轩、龚皓月、龚正骁与被告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龚沛轩、龚皓月、龚正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龚沛轩、龚皓月、龚正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龚沛轩、龚皓月、龚正骁撤回对被告舒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某、龚沛轩、龚皓月、龚正骁负担。审判员 裴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储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