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单某,谢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单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住广州市增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住广州市黄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单某和谢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3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单某和谢某上诉称,上诉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单某和谢某的住址亦不在天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为原审被告,因此黄埔区为被告住所地,故本案依法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照上述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广州市天河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惟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焕审判员 梁淑敏审判员 梁燕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