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高佳洪与陈占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佳洪,陈占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803号原告高佳洪,男,197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陈占忠,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齐建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佳洪与被告陈占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高佳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佳洪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佳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佳洪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