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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易早瑞、廖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早瑞,廖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易早瑞,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被执行人:廖锦华,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早瑞与被执行人廖锦华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袁民一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廖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锦华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锦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400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