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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利鑫隆建材经销部与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利鑫隆建材经销部,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王显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02民初1974号原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利鑫隆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临汾市临汾开发区坂下木材市场。经营者吴剑武,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沙桥村吉源钢材市场内。委托代理人吕国星,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货场路38号10幢3层320号。法定代表人李治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321号1幢1层101室。负责人张行军。被告王显根,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委托代理人霍雯,临汾开发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利鑫隆建材经销部与被告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王显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利鑫隆建材经销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利鑫隆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利鑫隆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2元,减半收取6291元,由原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利鑫隆建材经销部承担。审判员李爱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豆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