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执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望江县雷丰农产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望江县雷丰农产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000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望江县雷丰农产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储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储飞。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与望江县雷丰农产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储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均未成交。现因涉案抵押的房地产存在与其他抵押权人交叉抵押的情形,导致本案无法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炜审判员 周文斌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赵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