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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鑫与谢双全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谢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金鑫,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谢双全,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金鑫与谢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鑫与被执行人谢双全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金鑫未受偿金额为2027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谢双全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金鑫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