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厂,张大青,赵海光,闫卫护,付小华,吴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52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厂,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该村A区。被执行人张大青,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该村A区。被执行人赵海光,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闫卫护,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该村A区。被执行人付小华,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该村C区。被执行人吴桂文,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该村C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厂、张大青、赵海光、闫卫护、付小华、吴桂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1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