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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执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沐川县沐溪镇黄元成餐馆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川县沐溪镇黄元成餐馆,廖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沐川县沐溪镇黄元成餐馆,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3号,注册号:5111296000144。经营者:黄元成。申请执行人:廖宁,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4日,住沐川县沐溪镇。申请执行人沐川县沐溪镇黄元成餐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9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宁给付申请人欠款229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沐川县沐溪镇黄元成餐馆与被执行人廖宁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从2017年7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廖宁工资账户内扣划200.00元用于支付申请人本案案款,直至本案案款3340.00元(欠款2290.00、执行费50.00元)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9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