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李玉香、李延春与李延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香、李延春与被执行人李延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07)抚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玉香、李延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延春给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延庆于2017年7月26日交纳执行款10,000.00元,并已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利息申请执行人李玉香、李延春自愿放弃。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07)抚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2007)抚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