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民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民,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798号原告:马民,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刚,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马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民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杜桂华代理书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