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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民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民,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798号原告:马民,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刚,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马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民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杜桂华代理书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