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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怡沁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怡沁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奇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柯桥怡沁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怡沁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奇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怡沁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怡沁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陶里路12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5750043—2。法定代表人徐杏坚。被执行人绍兴县奇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7057463。法定代表人唐利顺。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怡沁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奇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8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怡沁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奇利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民初86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搜索“”